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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ASSOCIATION CHARTER
规章制度

 

 

1、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2、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3、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费、资助费缴纳办法

4、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5、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理事会制度

6、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7、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8、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员工任用制度

9、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员工奖惩制度

10、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11、广东省风景园林行业“六个机制”

12、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制度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协会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协会文件收发机档案管理;

(三)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协会年检等工作;

(五)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扩大会员覆盖面,并及时更新、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状况;

(八)负责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报会长批准。

    第四条 聘请的工作人员面试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暂定2年。合同期满,如不发生解聘或离职情况的则自动续约并及时办理手续。员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协会,员工在离职前须完备离职手续,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五条 协会与聘请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六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协会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每季度末每位工作人员均须对本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自评,秘书长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评。年末每位工作人员均须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培训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定期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业务知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培训学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协会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支出,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及资金筹集等财务收支,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

第五条  各机构经费使用,按年度编制预算, 报送秘书处汇总并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是指通过开展行业管理业务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协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建账管理,严禁截留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经营性收入必须与其余各项收入严格区分,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支出包括:

(一)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二)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和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开支。

(四)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五)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合理开支。

第九条  协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掌握和控制,严格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支出的审核、审批:

(一)协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经费支出无论额度大小,必须有经办人和协会负责人签字的报销凭证,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二)需领取款项时(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经协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批,方能支取现金或支票。银行印鉴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法人代表或指定的人员保管。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能报销。报销凭证上,必须附上符合国家要求的发票。如购买文具、办公用品,需附上购买物品的小票。

(四)动用大笔资金,应按协会章程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团公布。

第六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十五条  协会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向协会领导报送月份、年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应详细说明会费收入进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报送有关部门。

协会每年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章程》的规定,协会应对年度会费收支的

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闭会期间如需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定。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费、资助费缴纳办法

(修订)

 

    根据《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精神,为保证协会活动经费来源,使协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10000

(二)常务理事单位:8000

(三)理事单位:5000

(四)一般单位会员:3000

(五)个人会员:300

第二条  资助费

应根据协会的经费状况和实际需要而定。当协会经费不足或开展某次大型活动时,协会将动员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单位,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给予协会适当的资助。

第三条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会员应在每年61日前

将会费汇至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银行:建设银行广州市惠福西路支行;账号:44001420208050114121)协会收到汇款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以快递或挂号形式寄回交费单位 

第四条  单位会员因经济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可减交、缓交或免交会费。

第五条  新会员应在收到批准通知后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六条  会费、资助费收取具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经费实行统一的收支管理,由秘书处严格按照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使用。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收支情况,在每年的理事会中公布,接受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第三届筹备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的民主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其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并坚持自愿担任的原则征得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候选人或1/3以上理事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计票人。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选举工作;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候选人获得到会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当选,缺额不补选。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准确,字迹清楚,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唱票,计票,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应把选举结果向所有会员单位通告,并报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本会的选举工作接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理事会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3左右,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含印鉴,同下)是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要集中的管理,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和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废止、登记、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和审批,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协会的印章在协会开展各项工作中具有法定的作用和意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二)协会印章的使用,必须根据相应的工作或业务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获得批准。

(三)任何与本协会业务无关事宜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本协会印章。

二、审批权限及责任

(一)以本协会名义行文、对外加具意见和签订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印章。

(二)以本协会秘书处名义行文,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印章。

(三)以本协会名义出具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级证书、技

术服务意见(含专家论证报告)评审报告、培训考核结果、培训证书、对外一般性业务联系函件及签订的日常业务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印章。

(四)本协会财务印鉴、法人代表私章的使用须经会长审批;发票专用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以上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审批人负责。未经审批人批准擅自使用或违反规定使用协会印章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

(一)本协会秘书处及协会印章均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部门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私章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每次使用都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备查。

(二)任何人不得携带本协会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

(四)急用章。如会长或秘书长不在办公室可打电话联系同意后,先盖章后补登签字。

(三)本协会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员工任用制度

 

一、人才的选拔及聘用

1、适用人员标准:

--开拓进取、诚实守信

--团队协作精神

--高度职业责任感及工作热情

2、人员试用:

1)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期不满七天者不计薪。

2)建立员工个人档案: 员工身份证、应聘履历表、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一寸照片。

3)经协会负责人签核决定同意该员转为正式员工。对于试用期间不符合任用条件者将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聘。

4)试用期未满,有特殊表现者,经部门建议,呈报协会负责人批示后,可提前正式聘用。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协会员工:

1)曾在本协会服务期间被除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通缉在案者;

3)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4)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而录用前未向协会言明者;

5)未满十六周岁者。

4、晋升

1)员工晋升办理程序同转正程序,由办公室填写“推荐表”,呈协会负责人审核;

2)晋升的条件基本参照年度及月度考核结果综合数据评估

6、实习生

1)实习生一般由校方推荐,择优录取;

2)实习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实习期享受实习薪资;

3)如实习期满后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有意留在协会任职的,经办公室考核后决定是否留任,并报协会负责人批示;

4)实习生由实习期进入正式录用期一般将不再设试用期,具体情况可视工作表现增设试用期。

二、续聘

员工聘任期满后,根据其工作业绩,协会及其本人皆有意续聘的,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三、解聘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及协会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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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一、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协会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协会对员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坚持以奖励为主、批评教育及处罚为辅的原则。  

(一)为社会和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重奖。

(二)对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批评、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处罚上,将故意违反和过失行为严格区分,对明知故犯,给协会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协会形象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三)奖励和处罚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绩效考核、晋升岗位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四、本规定适用于协会所有员工。

 

第二条    员工奖励

一、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协会每年初评选表彰上年度“优秀员工” “突出贡献奖”等先进工作者,协会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提供外出培训、旅游的机会。

三、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经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晋升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一)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经营管理、完成协会工作任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日常工作和日常活动中,维护协会形象,给协会赢得声誉和利益的。

(四)在保护协会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方面,使协会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有功的。

(五)见义勇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维护协会和社会治安,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举报或及时制止的。

(七)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第三条    处分相关规定

一、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停职调岗、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形式。

(二)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和降薪。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违纪处理方法并用。

(三)停职调岗,停职一般为17天,停职期间,按时打卡签到(否则,按旷工论处),发基本工资的60%。停职结束,根据停职期间表现,决定是否回原岗位或调岗,不接受调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犯有本制度没有列入的错误,协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另外规定的,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三、违纪员工能主动承认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从轻处理;对故意违纪或破坏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在一个年度内,受到协会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协会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受到经济处罚时,人力资源部或处罚部门应向当事人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并交财务扣罚。

六、对因工作失误、失职、违章违纪等原因,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处理时,按其责任大小和个人经济承担能力,承担10100%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协会员工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赔偿金可从该员工当月工资收入减去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后的余额中扣除,如该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可分月扣除。

八、受到经济处罚或因通报批评受到罚款的违纪员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其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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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为配合协会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协会的精神,特制定《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参加培训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员工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按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记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在员工年终考核中扣分。

四、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五、员工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不同层次员工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使员工由逐步实现由初任向胜任转化,由胜任向骨干转化,由骨干向知名转化,由知名向专家转化的奋斗目标。

    六、做好培训的考核与总结工作。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总结中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培训工作向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七、经费保障。协会必须为顺利开展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证培训经费占公用经费的10%以上。

八、明确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制订本协会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评估考核措施、建立员工业务档案;

    2)定期检查指导培训员工的学习,帮助员工解决学习与中的疑惑困难。

    2、员工职责

    1)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2)认真学习有关理念,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体会;

    3)整理自己的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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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风景园林行业“六个机制”

  

 

  

一、行业诚信执业机制

二、行业规范运作机制

三、行业信息公开机制

四、行业公平竞争机制

五、行业奖励惩戒机制

六、行业自律保障机制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园林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园林绿化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循行业道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安全健康发展,确保食品质量,根据《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三条   本行规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行规经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一、诚信执业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诚信执业机制如下:

第一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责。

第二条  不违反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三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条  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不受贿、收受回扣和牟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  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业务。

第八条  不随意抬价、压价,不高估冒算损害客户利益,不随意改变交货期。

第九条  不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做好生产记录和按规定执行好索证溯源制度。

第十条  不转让、出借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不让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十一条  不擅自停工、复工、自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日常生产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不将加工项目转包他人或分包给没有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  严格按工艺标准生产,做好生产记录,做到有审批、有记录。

第十四条  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原辅材料用以生产,认真把好质量关。

第十五条  不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自觉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坚决抵制不安全的生产行为,杜绝消防事故和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确保工人合法权益。 

 

二、公平竞争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公平竞争机制如下: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  严格企业经营原则,反对以诋毁同行、窍取商业秘密方式等严重背离行业和职业道德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条、严格约束企业经营手段,不与他人围标、串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项目。

第四条  严格管理企业和个人从业资质、证件,不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挂靠,保证不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质从事应付政府行政审批和执法行动。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投标报价并承包园林绿化相关项目,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相关项目。 

 

 

三、规范运作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规范运作机制如下:

第一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园林绿化市场正常秩序,提供优质产品。

第二条  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和生产范围承揽业务,不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三条  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窍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条  不以垫资、垫料及变相垫资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不另行签订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搞“阴阳”合同。

第七条  不接受园林绿化经营单位违规解肢发包的项目及强行提供的原辅材料。

第八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各项定价管理规定及各项收费标准的计价原则,优良产品应特别约定优质优价。

第九条  坚持安全第一,确保产品质量,不污染公共环境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四、奖励惩戒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奖励惩戒机制如下:

第一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经协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1.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息。

2.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为其提供行业信用评价证明。

3.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项目投标中给予奖励的建议。

4.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到期换证、企业和项目评优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5.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  对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研究或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行业通报批评,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2.取消参加协会相应年度评先评优评奖评先进的资格。

3.取消(罢免)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会员、理事、或兼任的协会领导职务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单位实施停业整顿、取消生产许可、暂停参加项目投标或承揽项目资格的建议;对个人提出限制其从业资格的建议。

5.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罚金处罚。 

 

五、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六、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本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制度

 

为规范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委会代表、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推进分类研究,特色服务,根据《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以往实践,特制定专委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专委会是在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领导下的内设工作机构,专委会的设置、变动及组织架构,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相关决定。专委会工作由协会秘书长总体协调,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办公室负责联络。专委会的届次与协会届次相同。

第二条:专委会以切实履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代表、服务、维权三大职能为宗旨,以广泛联系、深入研究、动员社会、培养典型、突出重点、专项服务为主要任务,为发展广东省风景园林行业状况、增强协会工作的效能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根据实际需要,专委会日常工作可以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直接负责,努力做好全国性专项联系和特定工作,推动和带动当地风景园林工作。

第四条: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主任助理(秘书

长)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专委会可以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五条:专委会工作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设联络员或干事若干名,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和开展社会募集等方面组成,要勤俭办事、杜绝浪费、规范制度、严格管理。

第七条:各专委会年初要根据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工作安排,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提交工作总结。专委会组织开展全国性活动或重要事项,需提前向中国肢协请示报批,并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经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批准后,由专委会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总结材料。

第八条:专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委会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专委会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展示和宣传中国肢协及专委会工作,内容要及时更新,并积极向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网站报送材料。

第十条: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建立专委会工作检查制度,不定期的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总结和推广各地有益经验。

第十二条:本专委会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2012127